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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7月16日起,出口欧盟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需要有欧盟代理人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6-22 分类:技术交流
根据新欧盟商品安全法规市场监管法规EU20191020要求,自2021年7月16日当地时间起,大部分带有CE标志的商品在欧盟境内除英国以外需要欧盟负责人作为其商品合规的联系人

根据新欧盟商品安全法规《市场监管法规(EU2019/1020》要求,2021716日(当地时间)起,大部分带有CE标志的商品在欧盟境内(除英国以外)需要欧盟负责人作为其商品合规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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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官网公告截图)


欧盟法规官方公告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R1020


一、适用产品范围

自2021年7月16日起,在欧盟销售带有CE标志的商品但没有欧盟负责人属于违法行为。由于英国已脱欧,因此英国不在此欧盟商品安全法规变更的范围内。


对此,欧盟发布了25条技术指令(每个指令针对特定的产品类别),除医疗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机和索道装置外,所有欧盟内带有CE标志的产品均受此法规约束。


如玩具、电子产品、个人防护装备、机械、建筑商品、燃气设备、休闲和私人船艇、压力容器以及测量设备等。

图片

(欧盟官网适用产品范围截图)


适用的CE标志产品范围详见地址:

https://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ce-marking/manufacturers_en




二、欧盟负责人信息在商品或包装上显示要求

欧盟境内负责人的名称、注册商标名称、通信地址、邮箱、电话应体现在商品、商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中。




三、欧盟负责人要求
A.欧盟内成立的制造商;
B.欧盟本地进口商(当制造商不在欧盟内);
C.欧盟内成立的授权代表(由制造商以书面形式授权欧盟内负责人,代制造商履行责任,在市场监管机构要求时向其提供授权书);
D.欧盟内成立的配送服务商。

四、温馨提示

2021年7月16日起进入欧盟的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产品包装需贴有欧盟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被海关扣留或退运,请出口企业予以关注。


若出口企业的产品无欧盟内成立的制造商、进口商时,建议出口企业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授权代表(欧代)。